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煤质检测一般规定 煤质检测仪器

发布时间:2009-10-05   点击次数:1966次

煤质检测一般规定 煤质检测仪器

一、样品
火电厂对煤的质量评价,是以其对样品的检测结果为依据,故用以煤质检测的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。
(一)分析煤样
分析煤样应按国标GB 4741996《煤样制备方法》制备。分析煤样粒度应小于0.2mm,在装瓶前,应达到空气干燥状态。由于煤质检测的直接对象为分析煤样(可磨性、磨损性的测定除外),其检测结果均以空气干燥基准表示,故分析煤样是否处于空气干燥状态对检测结果影响很大。在制样时,在室温条件下,连续干燥1h后,煤样质量变化不超过0.1 %,则为达到空气干燥状态。
(二)测定全水分的煤样
按标准规定,测定全水分的煤样为小于13mm 的煤样2kg 或小于6mm 的煤样500g。测定全水分的煤样,既可单独采取,也可在制备分析煤样过程中分取。后者在电厂中应用相当普遍,其操作要点如下:当煤样破碎到小于13mm 的粒度时,稍加掺合(掺合一遍),摊平后按九点法采样,取出样品量不少于2kg,立即装入密封容器中,贴好标签,速送试验室测定全水分。
(三)测定可磨性、磨损性的煤样
参见哈氏可磨性及磨损性指数的测定方法。
二、测定
(一)重复测定
所谓重复测定,是指在同一化验室,在短期内连续进行多次测定,它不包括平行测定。标准规定,在煤质检测中,所有项目均应进行重复测定。重复测定与平行测定是有区别的,例如测定灰分时,平行测定是可以在一炉中同时测定两个相同煤样;重复测定则要求对此相同的2 个煤样分别在2 炉次中测定,故重复测定要比平行测定要求要高,当然花费时间也多。在一般性的监督试验中,工业分析项目可允许进行平行测定,但考核、仲裁等检测时,仍应进行重复测定。
(二)需要水分数据检测项目的测定
煤中挥发分、氢含量的测定,需要空干基水分值加以校正计算。将空干基结果换算成收到基或干基时,也需要全水分及空干基水分数据。这种需要水分进行校正或换算的检测项目,力求与水分的测定同时进行。如不能同时进行,前后测定时间差不应超过7 天。
 
(三)快速测定方法的应用
快速检测方法经与常规方法对比,其结果均不超过允许误差时,方可用于例行监督检验。而对于水分、灰分、灰渣可燃物等例行监督项目,后经连续5 次以上检查性干燥或灼烧试验证明其结果均不超过允许误差时,则可免去检查性干燥与灼烧试验。
快速测定方法,不得作仲裁使用。对于现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尚未列入的快速试验方法,使用单位要通过与标准方法的对比试验,提出报告,并要委托权威单位复验,确认此方法可用于例行监督试验,还应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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