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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省禁售全硫高于2%的商品煤

发布时间:2015-10-27   点击次数:2038次
  目前辽宁省发改委和省煤管局等6家单位联合印发《辽宁省商品煤质量管理站行办法实施细则》(以下简称《细则》),以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,提高终端用煤质量,改善空气质量,为节能减排做贡献。
  《细则》明确规定,全省限制使用灰分≥16%、发热量≦4000cal/g、全硫≥1%的散煤。对运距超过600km、发热量低于3900cal/g的褐煤,全硫高于2%的商品煤,禁止在辽宁省销售和使用
  对于不符合《细则》要求的商品煤,生产、经营企业不得出口,销售,承运企业不得运输。《细则》规定,煤炭生产、加工、储运、销售、进口和使用企业应该提供每批次的商品煤炭质量检测报告,内容应包含《细则》中质量要求的全部内容。煤炭生产,加工,储运,销售,进口和使用企业,应建立必要的煤炭质量保证制度以及商品煤质量档案。
  据悉,辽宁省商品煤质量监管工作由辽宁省发改委宏观指导,辽宁省煤管局组织实施,辽宁省环保厅、省质监局、省工商局和省检验检疫局配合进行煤炭质量监管和现场检验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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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、外置电子天平自动称量样品重量,能实现自动连续送样,无需人工值守,自动计算测试结果,自动对测试结果进行校正,自动打印报表。
  2、开机即可进行自检测,显示故障信息,提供检修建议。抽、排气系统采用直流气泵。
  3、具备多种软件校正,确保高、中、低硫样品测试结果准确。
  4、试验过程中如果不自动称量可插样,可追加。
  5、可联网传输数据。
  6、测试精密度必须符合GB/T214—2007规定。
  7、无需使用石英舟降低后续耗材成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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